《罗织经》
作者来俊臣,唐武则天时代的酷吏。少时凶险,不事生产,他因告密得武则天信任。他和羽党共撰《罗织经》,作为告密的典范,罗织人罪,陷害无辜。他们实行广泛的秘密侦查,集整人之大成,是请君入瓮的发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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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节选一部分,言文对照:
【阅人卷第一】
为害常因不察,致祸归於不忍。桓公溺臣,身死实哀;夫差存越,终丧其吴。亲无过父子,然广逆恒有;恩莫逾君臣,则莽奸弗绝。是以人心多诈,不可视其表;世事寡情,善者终无功。信人莫若信己,防人毋存幸念。此道不修,夫庸为智者乎?
【译文】人们受害常常是因为对人没有仔细的察验,人们遭受祸患往往是由於对人心慈手软。齐桓公过份相信他的臣子,以致死亡实在让人哀痛。吴王夫差没有吞并越国,最后却导致吴国的灭亡。关系亲密没有超过父子的,可是像杨广那样的逆子却总是存在;施以恩德没有超过君对臣的,但是像王莽那样的奸臣起却从未断绝。因此说人的内心隐含著太多的欺骗,不能光看他的外表。世上的事缺少情爱,做好事的人最后却得不到功劳。相信别人不如相信自己,防范别人不要心存侥幸。这种技艺学习,难道还能成为一个有智慧的人吗?
【事上卷第二】
上者骄,安其心以顺。上者懮,去其患以忠。顺不避媚,忠不忌曲,虽为人诟亦不可少为也。上所予,自可取,生死於人,安能逆乎?是以智者善窥上意,愚者固持己见,福祸相异,咸於此耳。
【译文】高高在上的人骄傲,顺从他可使其心安。高高在上的人懮虑,忠於他可使其免除懮患。顺从不要回避献媚,忠心不要忌讳无理,虽然遭人诋毁也不能少做。上司能给你什麼,自然能拿回什麼,生死都控於人手,怎麼能违背他们呢?因此有智慧的人擅长暗中猜度上司的心意,愚蠢的人只坚持自己的见解,他们福祸不同,都是源於这个原因。
上无不智,臣无至贤。功归上,罪归己。戒惕弗弃,智勇弗显。虽至亲亦忍绝,纵为恶亦不让。诚如是也,非徒上宠,而又宠无衰矣。
【译文】上司没有不聪明的,下属绝无最有德行的。功劳让给上司,罪过留给自己。戒备警惕之心不要丢失,智慧勇力不要显露。虽然是最亲近的人也要忍心断绝,纵然是乾邪恶的事也不躲避。如果真的做到这样,不但上司会宠爱有加,而且宠信不会衰减。
【治下卷第三】
人有所好,以好诱之无不取,人有所惧,以惧迫之无不纳。才可用者,非大害而隐忍。其不可制,果大材而亦诛。赏勿吝,以坠其志。罚适时,以警其心。恩威同施,才德相较,苟无功,得无天耶?
【译文】人有喜好的东西,用喜好的东西引诱他没有收伏不了的。人有惧怕的东西,用惧怕的东西逼迫他没有不接受的。有才能可以使用的人,没有大的害处要暗中容忍。其人不能驯服,确实是才能出众的也要诛杀。赏赐不要吝惜,用此消磨他们的意志。惩罚要适合时宜,以此让他的心得到告诫。恩惠和威力一起施行,才能和品德互相比较,如果这样做还没有成效,莫非这就是天意吧?
【控权卷第四 】
乱世用能,平则去患。盛事惟忠,庸则自从。名可易,实必争;名实悖之,权之丧矣。嗜权逾命者,莫敢不为;权之弗让也,其求乃极。机为要,无机自毁;事可绝,人伦亦灭。利禄为羁,去其实害;赏以虚名,收其本心。若此为之,权无不得,亦无失也。
【译文】混乱动荡的时代要使用有能力的人,天下平定了要铲除他们以绝后患。大治时期只使用忠於自己的人,平庸无才的人最易掌握和归顺。名称可以改变,实权必须力争;名称和实权完全相反,权力就丧失了。酷好权力超过他性命的人,是没有什麼不敢做;权力没有主动让给别人的,所以争夺它的方法无所不用。时机十分重要,时机不当就会自取灭亡;事情可以做绝,尊卑长幼也能狠心灭杀。用钱财爵禄来拘束他们,以消除他们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用虚假的名位来赏赐他们,以收买他们的人心。如果这样行事,什麼权力都可以获得,也不会失去。
【察奸卷第八 】
智不逾奸,伐之莫胜;知不至大,奸者难拒。忠奸堪易也。上所用者,奸亦为忠;上所弃者,忠亦为奸。
【译文】智谋不超过奸臣,讨伐他就不能获胜;良知不深远广大,对奸臣就难以抗拒。忠臣和奸臣是可以变换的。君主任用信任的人,虽然是奸臣也被看做忠臣;君主抛弃不用的人,即使是忠臣也被视为奸臣。
【问罪卷十 】
人皆可罪,罪人须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举之则显。上不容罪,无谕则待,有谕则逮。人辩乃常,审之勿悯,刑之非轻,无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释耳。人无不党,罪一人可举其众;供必无缺,善修之毋违其真。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译文】人都是可以定罪的,加罪於人必须先确定对象。罪行不会自动暴露,密告并检举他就会让罪行显现。君主不会容忍犯罪,没有谕旨就耐心等待,有谕旨就马上逮捕。人们自辨无罪是正常的,审讯他们不要心存怜悯,刑罚他们不能出手轻微,这样做他们就没有不招认的。有的人因为拒不认罪被责打致死,这种情况可用畏罪自杀来解释说明。人没有不结党营私的,给一人定罪便可揭发出他的同伙;供状必须没有破绽,把被告供状编撰修补使之不违反真实。事情做到这样,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刑罚卷第十一】
死之能受,痛之难忍,刑人取其不堪。士不耐辱,人患株亲,罚人伐其不甘。人不言罪,加其罪逾彼;证不可得,伪其证率真。刑有不及,陷无不至;不患罪无名,患上不疑也。
【译文】死亡可以接受,痛苦难以忍耐,给人动刑选取他们不能忍受的。读书人忍耐不了屈辱,人们都担心株连自己的亲人,惩罚人要攻取他们不情愿处。人们不承认有罪,就此加害他的罪名比原来的罪名还大;证据不能得到,伪造证据大概像真的一样。刑罚有做不到的地方,诬陷却什么都可以做到;不要担心给人加罪没有名义,只担心君主没有猜疑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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