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关于人类行为动因的问号
一 般说来,自利是人最为基本的行为倾向。但是,我们常常看到例外,比如,既然政府已经给某个事件“定了性”,还会有很多人出来“恶意围观”(有时是彻夜)。 虽然选择坐在家里做模范顺民不一定会获得有多少可以期待的利益,但是把“胳膊拧不过大腿”的古训置于脑后,不计得失地加入不明真相的队伍,至少是冒了不大 可能带来任何回报的风险。人为什么会干这样的“傻事”?人不是自利的吗?
人性是个复杂而虚无飘渺的东西(有人甚至怀疑是否存在一种稳定恒常的“人性”),我想最好的办法是把我们追求的目标降低一个档次,我们来关注人的行为,问一问:到底是什么决定着人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
在 经济学家们那里,人是理性的和自利的动物,对利益的追求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动因。这样一个“理性假设”可以有效地解释人类绝大多数的行为,但不是全部,特别 是超出经济活动之外的那些行为。我们发现,人有自利倾向,也有“超功利的信仰”追求。如果划一道横线,它的两头分别指向两个极端:自利倾向(比如伯纳 德 马道夫)和信仰倾向(一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来决定做或者不做一件事情,而不是冷静的利益计算,比如切 格瓦拉,或许还包括大部分的自杀式袭击 者)。我们大部分人的行为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之内,对人的行为的“非理性”(“超理性”?)倾向说得最为透彻的是辉格,他说,“尽管 文明发展,理性进步,科学和技术改变了世界的面貌和人类的精神状态,进步无疑是巨大的,然而,如果我们观察每个人的生活,观察他们的日常行为,进而考 察 我们的社会赖以维系和运行的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诚实的判断仍然是,(在绝大程度上)人是按习惯而非理性生活,社会是由习俗和传统而非理性设计的结构 所 维系,即使是我们引以为理性之傲的科学,当它离开那个封闭的科学群体,被用于指导日常生活时,也无异于一种新的迷信。[1]”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概 括:人的行为是理性自利(普遍)和价值追求(特殊)两种因素混合叠加的产物。
这样,在决定人的行为的因素当中,除去对利益的追求之外,还 加入了价值判断(或者信仰追求),这一点使分析和预估人们的行为指向变得十分复杂和困难。我们一般认为中国人注重自身的和眼前的现实利益,但是我们也多次 看到当某些事件发生的时候,有些“恶意围观”者违背了政府命令,义务出来为他人鸣不平。这种做法并不会给行为人带来多少可期待的利益,相反,乖乖地坐在家 里看电视听广播才能将眼前风险降到最小,这似乎才更象“中国人”。要恰当解释这种行为,除了利益之外,我们必须引入其他的东西,比如是非判断或者价值追 求。当然,也可以说这些抱打不平的人是因为感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了潜在的威胁才铤而走险,但是,问题在于这种集体性的对抗所追求的目标一般来说总是我们可称 之为“公共产品”的东西:目标达到了,它所带来的利益会惠及所有的人,不管是否参与了当初的抗争。那些“不明真相”的积极参与者为什么没有选择“搭便车” 呢?看来,有必要修正以往陈旧的看法,中国人跟所有其他民族的人一样并不全都只认鞭子、不问是非。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怎么样具体分析人的(中国人的)行 为指向?哪些因素会激发人们铤而走险?会有一个可以叫做临界点的东西,越过了它一个人就会不顾后果地拼个鱼死网破吗?如果有,怎么样界定这个临界 点?... 不知道行为学或者政治学的理论如何分析这些问题。
我非常感兴趣的另外一个点是:在多大程度上我们可以将上述假设(“非理性” 假设)推广,使之从个体行为延伸至适用于一个组织?我之所以这样问的原因是,我看到很多组织行为无法用理性追求来解释。比如,每年陆月初的那一天都是敏感 的日子,去年(2009年)的这个日子适逢贰拾周年,神经更是高度紧张。对所有了解这个国家的人来讲,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现在大家都知道了,那一天任 何值得报道、关注的事件也没有发生。政府一旦下决心要办成、办好一件事情,一般来说都达到目的了。这几乎成了规律,他们手里掌握了庞大的资源,并且为达目 的,不惜代价。但是,我怀疑他们为了追求万无一失的完美结局做得有些过了头(参关于t.a.m广/场“雨伞队伍”的报道[2]),在可以选择的多种策略当 中,他们采取了最坏的一个[3]。另外一个例子是邓玉娇案[4]。可以列举的事例还有很多。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绝对不能推定一个组织仅仅因为它庞 大或者掌握了人力和财力资源就一定会做有利于它自己长期利益的事情;在近几年来,我们见到听到的更多的是相反的例子。为什么会这样? 归因于什么样的组织 文化?比如,“无论如何,体制的权威不可动摇,即使冒着丧失它的风险,也要不惜代价地维护它…”?莫非一个组织(庞大的组织)诞生后也会跟人一样具有了一 以贯之的稳定的品性?还是说组织的行为完全取决于构成它的个体行为?
最后,概括一下我的意思:自利是人的基本行为倾向,同时人也会因为价 值追求(或者信仰追求)而做出不一定符合他自身利益的事情,人类行为有着比自利要复杂和丰富得多的内涵,对人类行为的研究是观察社会现象的一个有意思的视 角。其次,或许我们可以小心地尝试着把对人类个体行为的研究推广适用于组织行为[5]。
注:
[1] 辉格,《人性:策略的遗骸?》,
[2] The Umbrella Man,
[3] 我认为大约有三种策略可供那弟兄几个选择:
1. 让 他们拍。能拍到什么?有什么好拍的?有啥子好怕的嘛?那天布下的是天罗地网,连个蚂蚁都得溜着墙根儿走,更别说散步的了,给个空广场叫丫拍去,切。归根结 底,国家的实力在这儿。GDP总量已经是坐三望二了吧?库银是天下第一。当家的掌控局面的能力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强大:什么难办的事情我们办不成?什么难 啃的骨头我们啃不动? 开奥运会了,堵车?一帮sb洋鬼子们嚷嚷说北京空气有味儿? 小菜儿, 一声令下,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奥运开得怎么样?瞧奥运过 后鬼子说什么: “北京这么干,叫老伦敦4年后可怎么活啊?”个别耍轮子的、散步的?切,都不用惊动吃皇粮的,交给愤青就足够了… 所以,西方国家想 都不敢想事我们这里就可以轻松办到,我们摆不平的事儿那叫少点儿。咱那当家老大如果高兴,也可以站在天安门城楼上,喝问世界:你们tm还有谁不服?那么现 在几个鬼子来我朝看新鲜儿,咱们应当怎么办?让丫见识见识什么叫从容、自信的大国风范啊。是为上策。
2.明确告诉他们:不许拍。是,我们 发给他们的小本本儿上说了,他们来了可以四处走走看看。但是,那上面不是还有个口袋条款嘛,叫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有了这一 条,我们还不是说什么是什么?“今儿的法律就是仨字儿:‘不——许——拍',怎么着?还问为什么?没工夫给你解释,一边儿呆着去,没见我忙着呢吗?嘿!那 边三轮儿靠边儿,说你呢...”,或者干脆告诉他们,“今儿日子敏感,为了各位的人身安全,请回。”总之办法多的是。答应下来的事不办也不是头一次,没有 什么好忸怩作态的。这样做虽然有失君子风范,但是堂堂正正,至少不失尊严。是为中策。
3.心里不愿意他们拍,但是不说出来,只等鬼子架 好了机器要照的时候,派装备着雨伞的队伍(当然是着便服)骚扰他,叫他拍——不——成!不,当然不能亮明身份,以后鬼子纠缠起来上司好有回旋的余地,比如 可以说是一帮没见过世面的盲流干的。这样干的好处是不用费口舌就可以达到叫孙子们拍不成的目的。坏处是,孙子们会把我们的做法一并录下来,然后满世界张 扬,而且我们越是藏着掖着的事儿,孙子们张扬起来就越起劲儿(事实证明他们后来就是那么干的)。得,本来那天压根儿就没什么好拍的,这么一来,搭个台子, 还凑个人手,演台戏让人家拍,丫还不得高兴得大鼻涕泡都冒出来?问问那天执勤的哥几个,憋屈不憋屈?本来堂堂正正在自己家院儿里执法,还偷着藏着,弄得跟 nm做贼似的。这问题是我们犯得着吗?我犯得着这么猥琐下作吗?错过一个机会展现我们泱泱大国的从容和自信,还把自己变成的小丑,丢人又丢份儿。是为下 策。
从这个事儿往深了说,一个更有意义更值得探究的问题是:那天的方案是怎样做出来的?虽然最高当局的办公地点就在咫尺之遥,他们及他们的上级都不可能有机会进去要指示。
我 们不知道详情,就是在这里猜测。 我们猜测一定有预案应对那天那个特定的局面,因为人人都知道那些记者肯定会在那个日子出现的。不管这个预案是什么层级的 领导做出来的,它肯定是一个理性决策的结果。在我们这个国家,干好干坏是个方法问题,干和不干则是个态度问题,二者对一个人仕途的影响有天壤之别。虽然决 策者可能很明白做什么、怎样做才最符合他肩负的终极使命(诸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形象等),但是,经过一番利害得失的计算之后他很可能选择不去做。因为很 多事情,做起来会有风险,比如,会不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上司会认可这种做法吗?等等。更特别的是这是政治风险,弄不好要危及他的仕途。 更糟糕的是 这样的风险是要由他个人承担。虽然有可能因为干得好受到表扬,但是,一来受到表扬的往往是集体,好处要大家共享;二来需要冒的风险实在是太大(他们有理由 非常非常小心,因为那毕竟是一个极为敏感的日子)。这样,最为保险的策略就是宁左勿右...
[4] 我没有看关于邓案的那些热火朝天的讨 论,案件诉讼过程可能更能说明问题。邓没有提出上诉,她竟然没有上诉!邓只要点头说“我要上诉”,就可以必然启动二审程序。而且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 上诉的风险基本上是零。假如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邓玉娇还有机会申请国家赔偿。上诉,那几乎是他人免费赠送的一张彩票,邓即使对司法体制没有信心,也有 理由碰碰她的运气。只有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而一审当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那么牵强,邓作为当事人,对事情发生的过程了解得一清二 楚,就那么认同一身法院的判决?或者对二审法院改判那么没有信心?唯一合理解释是:她迫于来自案外的压力而放弃了。我们可以猜想她跟那些人达成了“协 议”,在她走进法庭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判决结果了。另外一点是,对如此广受公众瞩目的案件,高层保持了它一如既往的沉默。高层有各种渠道可以使邓案得到公 正得多的审理,而且考虑到涉案官员的层级,处理结果也不应当会对体制本身带来多少附随的伤害。但是他们并没有那么做,我们只能推论说,最高当局认为案件的 这种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当局会是怎么考虑的我们或许永远不会知道了,但是我认为当局一如既往地放弃了又一个绝好的“得分”或“得点”的机会,而是选择了更 为“保守”的策略。
[5]请熟悉组织行为学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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